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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08 16:20栏目类别:制度章程

大连化物所青年创新促进会章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连化物所青年创新促进会(以下简称“所青促会”)是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以下简称“院青促会”)领导下的青年组织。

第二条 所青促会坚决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人事处的指导与监督下,开展各项学术和交流活动。

第三条 所青促会旨在贯彻和配合院青促会工作的同时有效促进所内、外青年科技人才的创新协作和学术交流,提升青年科技人才科研活动组织能力和综合素质,拓宽学术视野,增进了解和建立友谊,宗旨是:交流、合作、创新。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所青促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包括院青促会会员、所青促会会员、荣誉会员和特邀会员。

(一)院青促会会员每年由中国科学院匹配给我所一定名额,申报院级会员,需已成为所级会员并参与三次以上所青促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经人事处审查后,所青促会理事会从中投票选出匹配名额的150%作为初评候选人,初评候选人需参加人事处组织的答辩评审,由评审专家评出最终候选者并上报中科院。

(二)所青促会每年年底,面向全所吸纳20名左右新会员,所级会员需经个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经青促会理事会资格审核,由所青促会理事会投票产生,其中优秀青年博士人才申报所级会员,可不占吸纳会员名额,直接入选。

(三)为加强与所外优秀青年学者的交流合作,建立和完善与院外优秀青年学者的合作和交流机制,设立“特邀会员”。根据需要,可面向所外科研单位吸纳5名左右特邀会员。由会员推荐或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由青促会理事会投票产生。

(四)青促会会员任期4年。特邀会员任期两年。所级会员任期内获选院级会员,执行期以院级会员为准。若所级青促会会员在任期内获选国家或院级相关人才项目(依据人事处政策制度),则参照执行期满会员进行管理,院青促会优秀会员和任期届满的所青促会理事会成员将被授予荣誉会员。

第五条 所级会员(除特邀会员外)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入会当年11日未满35周岁;

(二)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科研人员(含博士后、项目聘用);

(三)是研究所创新文化的引领者,政治素质过硬,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愿为研究所发展拼搏奉献;

(四)是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科技管理的青年先锋,工作表现突出,具有公认的发展潜质。

第六条 会员权利

(一)参与所青促会理事会换届选举,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所青促会理事会的工作实行监督,有权对青促会的建设、发展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参加所青促会组织各项活动。

(四)享受所青促会提供的各种有关科研、学术、社会活动、合作等方面的信息。鼓励通过多种渠道,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相关活动费用由所青促会承担。

(五)积极邀请专家到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经所青促会理事会审批通过后,专家来访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学术报告劳务费可由所青促会承担。

(六)荣誉会员和特邀会员享有以上第二、三、四、五条权利。

第七条 会员义务

(一)认同并遵守青促会章程,执行所青促会决议,积极支持青促会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青促会的各项活动。

(二)积极进行会员间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协作。

(三)团结互助,维护青促会整体利益,为青促会献策献力。

(四)特邀会员任期内有义务协助所青促会理事会开展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运行机制

第八条 所青促会实行理事会制度。所青促会理事会是所青促会开展各项活动的执行机构,按照所青促会管理办法行使职权和义务。

第九条 所青促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所青促会重要事项决策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理事会成员任期两年,到期后启动换届。根据需要理事长、副理事长可申请连任。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须满足理事会成员的2/3到会人数要求,且同意票为参评人数的2/3。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经新一届理事推荐或自荐,由理事会投票产生。各部门理事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商议,征求本人意见后确定。担任所青促会理事成员(含理事助理)的所级青促会会员将被优先推荐为院级青促会会员。所青促会理事长需由院级青促会会员担任,秘书长由人事处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条 所青促会理事会设置学术部、外联部、综合部和文体部四个部门,每个部门设定两名以上理事。各部门职责如下:学术部负责组织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包括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及专题论坛,促进学术交流、宣传;外联部负责青促会与外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沟通联系,信息互通和成果共享;综合部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交理事会审议,负责所青促会日常财务的收支,检查青促会日常收支状况,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地反映活动财务状况及报销事项合理性审核工作,并负责网站维护和宣传工作;文体部负责组织各种文艺活动、体育比赛及联谊活动,负责会员沟通和联络等工作。各部门理事在理事长的指导下按年度计划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所青促会根据需要,可设立理事助理,协助理事会开展相关活动,每年在所级会员中选举理事助理9名,聘期1年。由个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经青促会理事会资格审核,由所青促会理事会投票产生。

第十二条 所青促会理事会每季度召开所青促会理事会讨论会,每年召开总结大会,进行年度工作总结、经验交流、计划制定。

第十三条 所青促会理事会下属各部门理事要加强与理事长的沟通和交流,并完成年度活动的组织实施。召开总结大会前,向理事长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并由理事长汇总后在总结大会上汇报所青促会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章 经费支持与管理

第十四条 所青促会专项经费单独设立账号。院拨院青促会会员经费中,2万元//年作为所青促会活动经费,由所青促会理事会统一管理。另外,以特殊岗位津贴的方式发放执行期内的院青促会会员2万元//年。研究所根据实际预算情况拨付所青促会部分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所青促会活动经费用于会员组织各种交流、培训、国情和院情考察、社会实践和专家邀请等活动。由所青促会理事会负责管理,人事处负责监督。会议、活动组织须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按照研究所有关会议审批要求,事前审批。

第十六条 为增加会员的积极性,更好地推进青促会各项活动的开展,所青促会特设立青促会会员年度贡献奖若干名。会员报名后,由所青促会理事会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获奖者将被授予荣誉奖励。

第五章 日常管理与评估

第十七条 青促会会员在任期内,应主动参与研究所公共事务的开展,积极参与所青促会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青促会会员在任期内,因违反国家、院、研究所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会员资格。会员一年无故从未参加过任何活动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青促会会员如与研究所解除/终止聘用关系,其会员资格以及享受的相关政策支持将自动终止;剩余经费按院、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人事处负责对专项经费的使用、青促会会员在岗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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